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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醫用口罩請注意邊境管理新措施

發佈單位:臺中關秘書室
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中關表示,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需求,確保國內醫用口罩品質及效能,維護國人健康,醫用口罩邊境管理已採新措施,報運進口醫用口罩,請注意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並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由於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全球醫用口罩需求大增,為避免劣質口罩輸入國內,並為利追蹤貨品流向,明確管理、方便統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公告,針對「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增列專用貨品分類號列6307.90.50.31-1,自本(109年)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另食藥署亦自本年7月7日起,將醫用口罩納入邊境查驗,醫用口罩專屬號列增列輸入規定代號「F03」,進口醫用口罩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臺中關提醒,報運進口醫用口罩,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並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14碼),並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經檢驗合格之產品,才能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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