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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回國有不隨身行李,請務必主動向海關申報

發佈單位:臺北關
民國109年7月23日


北關表示,邇來有旅客因有不隨身行李,未於入境時主動至紅線檯(應申報檯)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下稱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以致其不隨身行李只能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通關,無法適用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新臺幣2萬元之免稅規定。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進口自用家用行李之品目及數量,合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時,得免向海關申報,並經由綠線檯(免申報檯)通關。若入境旅客有不隨身行李者,依據前揭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應填具申報單向海關報明不隨身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並經由紅線檯查驗通關。該等不隨身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進口。前開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旅客入境時未在申報單上列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行報關者,則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前開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
 

臺北關呼籲,入境旅客若有不隨身行李、應稅及管制物品等,或有其他通關疑問時,請主動至紅線檯申報或洽詢海關,以免違反通關規定或損害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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