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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籲請民眾留意輸入供自用「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數量規定

發佈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民國110年03月31日


高雄關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輸入供自用之電子門鎖、無線麥克風、網路攝影機及藍芽耳機等「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因數量超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之數量上限,其中超量部分,因無法取得進口核准證而向海關聲明放棄。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上述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級: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業餘無線電臺所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第8條第1項第6款:「申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者,應依其用途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進口核准證:……六、除行動衛星地球電臺及天線直徑小於3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外,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器材。」及同條第3項第1、2款:「第1項第6款輸入數量符合下列者得以切結方式輸入供自用,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一、自行攜帶輸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5部。二、郵寄輸入或其他非自行攜帶方式輸入者,一次至多不得逾2部。」之規定,民眾輸入供自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超過前開規定數量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進口核准證者,超量部分將無法提領進口,如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向海關聲明放棄貨物,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此類貨物並未同意海關變賣,依同條第2項規定,僅得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費用申請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或由海關逕行銷毀後,向納稅義務人追償銷毀相關費用。

該關呼籲,民眾輸入此類供自用之貨品時,應留意前開規定之數量限制,如對貨物之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或電信主管機關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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