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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品原料藥及製劑 應於報單規格欄位正確填報批號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10年02月23日


財政部關務署於本(110)年1月8日以台關業字第1101000033號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參、八、單證合一進口報單(NX5105)各欄位填報說明,項次37「貨物名稱、商標(牌名)及規格等(35)」新增「(20)業者輸入藥品原料藥及製劑時,應於報單『規格』欄位填報『批號』」,並自同日起實施,基隆關特別提醒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管理輸入藥品原料藥及製劑流向的措施,輸入藥品原料藥及製劑時,除須依輸入規定「503」或「506」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新增應於進口報單規格欄位填報「批號」,批號填報方式為(批號:__#)。例如:批號543,填報為(批號:543#);批號543、210,填報為(批號:543,210#)。

基隆關補充說明,業者如果於通關放行後,發現批號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可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網址:http://fadenbook.fda.gov.tw/)連至「藥證系統」登打正確批號(操作方式詳附件),業者如有系統操作上相關問題,可洽諮詢專線:0809-0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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