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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完稅價格之應減費用


發佈單位:台中關 

民國110年02月24日


臺中關表示,近日有數件誤將「預付款項」視為交易折扣,並申報為進口報單完稅價格之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遭致補稅及罰款。

臺中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該條所稱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於國際貿易中,由買方預先支付的款項常為定金性質,用以確保契約的履行並降低單方取消訂單造成之風險,餘款常於條件(如貨品生產完畢、發貨或收貨等)成立後由買方付清,故該「預付款項」為交易價格之一部分,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非屬可扣除折扣,不得列入應減費用。實務上,「預付款項」於交易文件上常以「DEPOSIT」、「LESS ○% ADVANCE」或「○% PREPAYMENT」等文字表示,再次籲請於申報進口報單前,仔細審視交易文件,勿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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